毛里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是非银行金融服务部门和全球业务的综合监管机构。FSC 成立于 2001 年,是根据 2007 年“金融服务法”并且作为授权立法 2005 年证券法,2005 年保险法而 2012 年“私人养恤金计划法”对这些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许可、监管、监督和监督。
我们的愿景是“成为国际公认的金融监督员,致力于毛里求斯作为一个健全和有竞争力的金融服务中心的持续发展”。
1、促进毛里求斯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平、效率和透明度;
2、打击罪案及不法行为,以保障投资于非银行金融产品的市民;
3、确保毛里求斯金融体系的健全和稳定。
强有力的监管和监督对于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至关重要。FSC的目标是将毛里求斯定位为一个实质管辖权,在监管和商业发展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2007 年修订了立法框架,实施了基于风险的监管框架,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服务部门的监督,不断审查立法和监督工具,确保符合国际规范和标准。
1、确保金融服务和全球商业活动的有序管理;
2、确保金融服务部门和全球商业部门的业务运作良好;
3、制定旨在确保毛里求斯金融和资本市场公平、高效和透明的政策;
4、研究金融服务部门的新发展途径,应对新的挑战,充分利用实现经济可持续性和创造就业机会的新机会;
5、确保毛里求斯金融体系的健全和稳定;
6、制定金融服务部门和全球业务发展的目标、政策和优先事项。
FSC 监管和监督根据其授权法律获得许可和(或)注册的实体。
“2008 年金融服务(综合牌照及费用)规则”适用于经财务管理委员会许可和监管的所有实体,其目的是通过在一个明确和综合的框架内提供一套全面的许可标准和要求,简化许可证程序。
FSC规定其持牌人须符合立法框架。多年来,我们的法例得到巩固,以加强我们在创造创新营商环境的同时,减低风险的能力。
金融安全委员会制定了旨在确保毛里求斯金融体系的公平、高效、透明和稳定的政策。
金融服务中心采取措施,通过实施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AML/CFT)框架,并遵守国际规范和标准,防止和处理与非银行金融服务和全球商业部门开展的任何活动有关的投资业务滥用、市场滥用和金融欺诈行为。
金融服务中心有法定义务促进金融服务部门的发展,以应对新的挑战和实现经济稳定。在这方面,FSC 重视业界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贡献。
FSC 通过其立法框架确保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金融服务中心通过传播金融信息和了解与金融市场有关的利益和风险,促进获得金融服务。